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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本市支持和鼓励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3-2-26 9:15:10 浏览次数:8012

一、   目的依据与资金来源

(一)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发【201129号《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充分体现“企业需求、职工愿望、政府引导”,加快培养一大批与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技能人才;同时,充分调动和激发本市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按规定计提并用足、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职工基本得到普遍培训,根据市财政局对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说明,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支持和鼓励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所需资金,“十二五”期间在本市于201111日起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中安排。每年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80%部分用于对本市各类内外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二、   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凡符合补贴条件、税收注册在本区或由本区税务部门委托征管的各类内外资企业,均属于补贴对象,可享受政府给予的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根据“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按照企业所在行业属性,区分重点支持企业和一般支持企业,重点支持企业按照《宝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指导目录》的规定,经相关区级部门认定(重点支持企业仅限于本办法)。

(二)补贴条件。企业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2、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3、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小型企业可以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教育培训部门认定。

三、   补贴标准与方式

(一)补贴标准。1、重点支持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80%计算,给予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2、一般支持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75%计算,给予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

对于剩余的5%,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用于对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的经费资助。

(二)补贴方式。通过各级财政直接拨付,每半年补贴一次。

四、   补贴基本程序与要求

(一)企业提出补贴申请

1、受理主体:街镇(园区)所属企业向所在街镇(园区)财政(务)部门申报;未纳入街镇(园区)税收或属于委托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直接向区财政局会计科申报。

2申报材料:主要提供符合补贴条件的说明,包括填报《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是否重点支持企业、累计上交地方教育附加、工资总额、计提职工教育附加费、培训人数及相关文件。

3、申报时间:每年7月份申报上半年补贴;次年1月份申报上一年度下半年补贴。

(二)有关部门审核

1、审核主体:街镇(园区)财政(务)部门会同本街镇(园区)经济管理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受理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牵头组织区财政局预算科、行政事业科以及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区管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时间:审核部门原则上对7月份受理的申请于8月底前必须审核完毕;次年1月份受理的申请于2月底前必须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三)资金来源申请与拨付

1、申请资金来源

每年2月底前和7月底前由区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实际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情况,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2、受理拨款申请

每年8月底前由各街镇(园区)提供本街镇(园区)所属企业1-6月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情况和建议补贴情况(分重点支持企业和一般支持企业),同时提供重点支持企业审核依据报区财政局预算科。区管企业由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将审核情况报送区财政局预算科。

次年2月底前由各街镇(园区)提供上年度7-12月重点支持企业、一般支持企业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情况和建议补贴情况,并提供重点支持企业审核依据报区财政局预算科。区管企业由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将审核情况报送区财政局预算科(详见附件二)。

3、拨付补贴资金

每年9月底前区财政局经审核后将专项资金预拨至街镇(园区)预算内账户,由街镇(园区)将上半年专项资金预拨至企业。次年3月底前区财政局经审核后将上一年专项资金(扣除上半年预拨款)拨至街镇(园区)预算内账户,由街镇(园区)将上一年专项资金(扣除上半年预拨款)拨至企业。

每年9月底前由区财政局将上半年专项资金预拨至区管企业,次年3月底前由区财政局将上一年专项资金(扣除上半年预拨款)拨至区管企业。

根据区教育局、人保局申请,区财政局拨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的经费资助。

五、   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强化职责

1、区财政局负责区管企业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审核,负责专项资金落实和拨付;2、街镇(园区)财政(务)部门负责受理所属企业的补贴申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落实和拨付;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类企业和非学历技能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提供指导服务和进行督导评估等;4、区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类学历类和非学历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价;5、区税务部门负责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统计等工作;6、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确保规范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二)认真履职,及时拨付,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支持和鼓励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是本市“十二五”期间“调结构、促转型”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把支持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其中包括按要求提供地方教育附件费征收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及时将补贴专项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等等。对拨付资金,按规定要求,做好账务处理:

1、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列“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区财政局拨付街镇:列“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地方教育费附加支出”; 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园区、区管企业:列“教育-地方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

2、街镇收到区财政局补贴资金:列“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街镇拨付企业:列“教育-地方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

3、园区收到区财政局补贴资金:列“暂存款”;园区拨付企业:列“暂付款”。

4、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属于政府费用性补贴,并按照各单位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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