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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1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2-6 14:29:28 浏览次数:4566

一、申报的进口项目要求

2011010120111231期间完成进口报关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以及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

 

二、申报的进口贴息方式

1、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2、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3、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三、企业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

1、填报的内容必须是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技术。

2、填报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3、进口产品的,填报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4、填报的进口产品应当是在2011111231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填报的进口技术应当是在2011111231期间,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6、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规定的条款。

7、进口技术的申报单位必须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8、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06 年修订)》(财政部公告 2007 年第 2 号)。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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