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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更新时间:2012-6-12 11:55:35 浏览次数:4089

  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立项依据: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试点名单,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审计,达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

  2、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取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物排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3、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4、企业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5、其它具有行业推广示范效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清洁生产项目。

  对上述2-5项,重点支持冶金、有色、化工、医药、电力、纺织、轻工等能耗较高和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实施的清洁生产项目。

  第四条(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1、对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试点名单,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审计,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给予专项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示范的中、高费方案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l、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包括: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力量和项目资金来源等;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4、项目符合支持范围所需要的其它需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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