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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更新时间:2012-6-12 11:54:37 浏览次数:4074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项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下列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一)重点调整项目

  1.列入国家和本市淘汰劣势行业、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或者生产线;

  2.年减少能源消耗量在400吨标煤及以上,或者年减排二氧化硫6吨及以上,或者年减少化学需氧量(COD)300公斤及以上的单体调整项目;

  3.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1.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达50家及以上,其中70%以上属于国家和本市淘汰劣势行业、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的;

  2.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占地面积合计500亩及以上的;

  3.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达1500人及以上的;

  4.区域内企业成片调整后,根据《上海市产业发展及布局指南》的要求,继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或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本市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的;

  5.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结构调整的区域。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用途: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停企业的职工分流,实施结构调整企业的生产整合,以及经市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用途。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重点调整项目专项补助标准(由被调整企业自选一种)

  1.按照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的补助标准:以调整项目前一年度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市统计局审核确认的项目调整后直接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每减少1吨标煤补贴300元。

  2.按照减少排污量计算的补助标准:以被调整项目上一年度污染统计数据为核算依据,根据市环保局审核确认的直接减少废气、废水相关指标的排放量合计计算。

  (1)废气。每减少排放1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各补助12000元。

  (2)废水。每减少1吨化学需氧量(COD)补助7000元,每减少排放1吨氨氮化学物补助8000元。

  在本市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用地认定,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一倍。

  重点调整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补助标准

  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补助按照本区域实施结构调整时分流安置的职工(指原已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计算,标准为不超过实施结构调整前一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其中,三分之一由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负担,其余三分之二由区县、控股集团公司给予专项补助。

  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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