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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及专项资金
更新时间:2012-6-12 11:37:40 浏览次数:4180

  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精湛特色技艺以及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核心竞争力,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来源)

  “中华老字号”的商标保护性注册、开展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等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老字号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并在本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配套。

  第三条(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老字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1、在国内及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性注册;

  2、发掘和传承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技能、加工工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项目;

  3、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流程、设备和完善相关服务设施的项目;

  4、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以及技术标准,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拓展市场、创新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老字号资金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

  第五条(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老字号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其中,企业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4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等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情况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填报《“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有关财政补助项目申请书》,并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提供企业在国内及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老字号商标注册的介绍,目前进展的情况,并附本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

  3、提供企业历代传承的产品、传统技能、加工工艺的介绍,目前保护、抢救、发掘的情况,并附本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企业传统工艺流程,设备和相关服务设施的介绍,目前运用现代技术改造完善的情况,并附本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拓展市场的介绍,目前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并附本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企业提供最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

  申请老字号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后,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及初审工作,并汇总材料后集中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并及时进行验收。

  第八条(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企业。

  第九条(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项目调整)

  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如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字号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老字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的责任。

  各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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