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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
更新时间:2012-6-12 11:31:21 浏览次数:4295

  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项目支持范围。

  支持内容:

  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a. 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b. 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c.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d. 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e. 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f. 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g. 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h. 热电联产类项目;

  i.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j. 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k. 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支持条件:

  一、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二、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奖励标准: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其他奖励措施: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项目备案: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备案。

  项目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告。

  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50%以上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者赔偿。

  年节能率,是指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者该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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