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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更新时间:2012-6-12 10:41:31 浏览次数:4350

  申请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好处: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2、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3、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三、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需要的申请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

  2、附件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6)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客户评价证明等;

  (7)企业前3位高管简历。

  3、网上填报提交材料包括附件上传要齐全,并与纸质材料一致。

  4、书面材料应按申报表、附件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5、书面材料(注意签章齐全)报送2份,市认定办和各区县受理部门各留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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