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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申报须知
更新时间:2012/8/7 16:25:46 浏览次数:2286

 

根据沪商服贸[2012]497号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精神,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收入并有一定规模出口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三)依法登记注册后的近三年内持续经营、依法纳税,且不亏损;
  (四)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合同登记;
  (五)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出口额(以软件出口合同执行金额及银行收汇凭证为准)不低于400万美元;
  (六)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七)在进出口和外汇管理及税收上无严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八)获得CMMCMMI)或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三、提交材料:
  (一)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企业简介,包括企业主要业务及运作流程;
  (三)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收汇凭证;
  (四)质量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三表以及纳税证明;
  (六)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监督管理
  申请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已认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发现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资格。
  五、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交和期限
  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须按顺序排列装订,并与电子版相符。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齐备的申报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于20128 17日前送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地址:虹桥路5502 208室近番愚路),软件联盟负责接收企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评审工作。
  市商务委联系人电话:王群英 52881328   
  软件联盟联系人电话:李楠    34610073   18964774073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国际服务贸易处
2012年7月31日

附件下载:

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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