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的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沪科合[2010]1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摘要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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